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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沉迷打麻将致1岁儿子被火炉烫残却向老板索赔46万

发布时间:2025-02-23 17:12:27 浏览人数: 作者: AOA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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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间打麻将,没时间看孩子?”湖南常德,一女子在麻将馆打牌过程中,1岁3个月的孩子在旁边因无人看管跌入火盆致六级伤残。事后,女子将麻将馆老板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462292.52元。

  何大(化名)与何二(化名)系姐弟关系,两人在一起合伙经营着一家茶馆,说是茶馆,其实其主要还兼顾着棋牌室的作用。平时,周边的居民没事的时候,就会来到这里打打牌,喝喝茶。沈某就是这里面的一位老主顾,事发当天,其正在家中带1岁零3个月的孩子,突然接到了何大打来的电话,邀请她前去茶馆打麻将。在收到邀请后,沈某便立刻带着孩子动身前往茶馆。到达茶馆后,沈某便跟往常一样,将孩子交给茶馆老板何大进行照看,随即就坐了麻将桌。在此期间,因何大有事离开,沈某之子便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不慎跌入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火盆,致双手严重烧伤。经司法鉴别判定所鉴定,受伤程度为六级伤残。事后,沈某将茶馆的经营者何大、何二诉至法院,要求何大何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2292.52元。沈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茶馆经营者对于孩子未能尽到监管义务。按一般习俗,在茶馆打牌,老板要帮助照看小孩,在打牌过程中,因老板未能履行监管职责致孩子受到伤害,其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此外,火盆这一危险源系来自于茶馆,在此过程中,茶馆负责人未对火盆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最终酿成不良后果,茶馆作为经营场所,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理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何大何二并不认同上述说法,其认为:1、茶馆出于生意与道义考虑,可以对沈某的孩子进行一定的帮助照看,但父母才系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无法替代,沈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其将监护责任全部强加于茶馆之上,实为不妥。

  2、事发当天,因沈某无偿要求何大的母亲龙某烘豆腐,当天的豆腐及火盆都是沈某搬出来的,导致孩子受伤的危险源也来源于其母亲沈某。综上,沈某本人应承担重大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茶馆对于孩子的烧伤的结果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首先,事故发生孩子仅一岁三个月,无自理能力,沈某作为孩子母亲与监护人,本应专职在家照看小孩,明知自己打牌会让小孩无人照看,就不应前往茶馆打牌。即使打牌亦应在安排好孩子照看情况的前提下外出,但其却经常带孩子前往茶馆打牌;无论沈某打牌前是否将孩子交由何大照看,无论何大是否答应照看,都不能免除沈某本人的监护职责。此外,沈某也应知何大作为茶馆经营者还有别的事务需要处理,会让孩子处于无人看管或看管不周的境况,导致孩子处在危险境地。其次,对于沈某提出按一般习俗,在茶馆打牌,老板要帮助照看小孩。首先,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大在事故发生前已明确答应为其照顾小孩;

  其次,监护责任的转移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并履行相应委托手续方可完成,无论何大是否承诺帮助照看小孩,不会发生监护责任的转移,本案中的监护责任应由沈某承担。综上,沈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在无人照看情况下发生本案事故,自身存在比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再次,何大、何二从事茶馆经营,明知沈某一人在家照看小孩,无其他人帮忙照看,就不应同意沈某在其茶馆打牌,但为增加自身营收多次邀约沈某来其茶馆打牌。

  在沈某打牌期间,何大、何二无论是不是承诺为沈某照看小孩,都应对孩子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本次事故发生时,何大因需招呼其他客人,客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且导致本次事故的危险源火盆也是来自于茶馆,将火盆放置于室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真实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各项损失合计为693774.06元。酌情认定由沈某承担70%责任,由何大、何二承担30%责任,即208132.22元。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提示警醒我们,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的悉心呵护与照料。娱乐何时都可以,但前提是在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